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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十二)生物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三)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生物企业购进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的费用,按照无形资产管理,并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生物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生物企业经营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鼓励类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六)生物企业建立的中试基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等科研开发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七)生物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八)国家鼓励发展的生物产业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八、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九)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的信贷规划、年度计划和优惠政策,安排专项额度并利用并购贷款、银团贷款、发行理财产品等,支持生物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十)加强银企、银政合作,采取财政配套资金、骨干企业资金、股权性金融资金共同入股的形式,建立生物产业融资担保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撑。
  (四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对在争取上市过程中的改制、辅导、申报等费用,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园区、加工基地以“打捆”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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