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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开展产品、商标的国际注册、认证和营销。对注册、认证成功的,由财政预算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企业购买并实施省外、国外专利技术或取得专利授权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二十五)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生物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小型技术研发公司、国际知名品牌以及进入国际产品销售渠道。获得成功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资助。
  (二十六)鼓励有实力、有品牌、有技术的生物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研发服务外包,投资兴办企业,发展跨省跨国经营。“走出去”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立项支持。
  (二十七)鼓励省内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生物产业国内外认证认可交流。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十八)鼓励国内外生物科技优秀人才到我省创办企业、从事科研教学或开展研发外包业务。从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吸引生物产业高层次人才到我省创新创业。引进的优秀生物科技人才申请和承担政府研发项目、基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为推进我省现代生物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九)增加财政投入。省级财政在现有安排发展生物产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随着财力增长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规模,采取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并支持生物产业的研发、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州(市)、县(市、区)财政要相应设立发展生物产业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预算安排。
  (三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以规划为前提、项目为平台、企业为载体,整合生物产业相关资金,配套支持优势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对争取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立项在我省实施的生物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从财政预算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对省级规划建设的生物产业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生物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和种植项目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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