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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七)健全生物技术科研成果的审查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价交易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大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生物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生物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以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我省生物企业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八)加大生物产业专利创造与应用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优先列入生物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九)加强生物技术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孵化器、产品质检中心等建设并整合生物产业各类科研机构现有科研基础设施,构建生物产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技术平台,大力推进生物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和共享。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或专业技术平台,且发生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费用的,经科技部门审核,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十)开展生物产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生物产品认证认可体系,规范生物产业第三方认证等中介机构的发展。生物企业或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开展产品标准研究制(修)订与实施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一)推进生物产品品牌打造工程,加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云南名牌、云南著名商标的申报和管理。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云南名牌、云南著名商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绩效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十二)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参与生物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为生物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加强省内大专院校生物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校联合建立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生物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级实用人才。把生物产业管理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每5年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轮训一次。

  五、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鼓励省外、国外企业和个人到我省投资生产、设立研发机构和开展委托研究,合作开发优势生物资源。对合作中产生的具有原创和国内首创性的生物技术和产品,在资金、税收、审批和产品上市推广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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