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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三、启动高火险预警响应。各级政府要做好启动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严格执行24小时双岗双带班应急值守制度。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要保证随时到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实行双带班,保证随时率工作组赴火场一线指挥扑火救灾。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及森林经营单位、林权人,要组织力量严格责任区、经营区内的火源管控,护林员、防火检查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各地要从加强组织保障入手,增强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应急处置能力,人员不足的要立即充实,力量薄弱的要立即加强,瞭望台(哨)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火情监测,保证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火情。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地方专业和应急扑火队要时刻保持二级战备,落实安全扑火保障措施,防扑火机具装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必须保持完好,随时待命出击。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人武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执行扑火任务。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日报制度和森林火情火灾随报制度,保证政令、信息畅通。

  四、全面落实综合保障措施。州(市)、县(市、区)2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支持力度,“三三”制财政配套经费不得少于省级投入,森林防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保证基层预防、扑救、保障3大体系建设和日常防灭火工作顺利进行。每个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60人-90人、30人-60人、30人、20人-30人、15人的专业扑火队;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4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救灾大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并按照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储备防扑火物资,保证有足够力量应对森林大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为防灭火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支持保障。各级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办,立即派出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扎实推进、落到实处。

  五、科学安全处置森林火灾。各地要针对今春林下可燃物严重过载、高火险期火行为复杂、高山火场气象多变、扑救安全风险大、火场清守艰难等突出特点,修订完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3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依案应对,迅速建立高效统一的指挥体系、通畅快捷的通信系统、保障有力的后勤系统,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方针。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出赴火场工作组督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12小时、6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州(市)、县(市、区)要立即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到一线指挥扑救工作。扑火过程中,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上山打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扑救行动中,一定要避开危险地形、危险可燃物、危险火情、危险时段,坚决防止发生扑火人员伤亡、死灰复燃和重大森林火灾。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所有火情火灾和扑救情况都要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核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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