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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2011年2月中旬以来,全省各地气温迅速升高、风力明显加大,80%以上的林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加之野外用火高峰叠连,林下可燃物严重过载,森林火灾隐患日益增多,火情易发难控,火灾接连发生,火场情况异常复杂,个别地方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防控和处置工作十分艰难,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暴发势头,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杜绝群死群伤,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措施。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地的一切用火,严禁火种入山。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力量,切实配齐巡山护林员,增设防火检查站和检查人员,组织林业执法、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乡村干部等巡检巡查,严防死守重点林区、城市面山、涉林风景名胜区、坟山,严禁林区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坚决管住人为火源。各林区基层组织、森林防火单位要组织力量及时清除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地、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

  二、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街道)长(主任)负责制,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林业部门主要领导要担负起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确定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目标,与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林农家庭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分工,切实履行好防控森林火灾职责,全力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职责。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权所有人要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行政问责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对森林防火机构、编制、责任、经费、扑火队伍、装备储备不落实和预防工作、扑救处置、监督管理不力等情形,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森林防火工作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签订联防协议、制定联防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预案、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边界地区联防工作责任清、任务明、信息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一切服从扑火需要,绝不推诿扯皮。保山、怒江、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红河、文山8州(市)要严防境外山火烧入,保障国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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