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探索让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及团队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鼓励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支持高中阶段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探索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
(三十五)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构建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和工会参与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理)事会、校行政、党组织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推进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
(三十六)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革中考内容和方法,强化对学生知识面、创新思维、综合分析等能力的考查,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实行多样化录取形式,全面推行热点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三十七)加强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扩大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大力推进“招校引教”,吸引海外知名教育机构来徐投资办学;鼓励、支持品牌学校与国际知名学校缔结国际友好学校,开展合作办学。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加快引进世界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合作。到2015年,全市建成1-2所国际学校,10-15个海外学生交流、培训基地,有合作办学和合作项目的职业学校比例超过40%。
第九章 提高教育改革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十八)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教育发展、建设教育强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及时解决影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问题。建立教育发展问责制,把教育优先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十九)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高于省核定的比例,确保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高于GDP增长比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低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政府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
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终身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机制。逐年提高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