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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每个课题的委托管理费标准最高为2万元,课题的委托管理费根据执行年数每年平均拨付。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以及其他管理性工作经费的编制标准:

  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上述经费以财政评审核定的最终金额为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纳入市科委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费的申报在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实施,由承担单位根据预算制定标准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确定并签订任务书。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撤销、中止等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以根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撤销或中止决定。计划管理费预算的调整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要根据市科委要求按期提交工作总结、经费决算等材料。市科委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对任务的实施、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及实施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各类信息。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内容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将通过工作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计划管理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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