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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协助市科委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配套条件和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结题)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2、课题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的前期调研、立项、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过程管理工作,协助市科委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其他的协调管理工作。

  3、招投标组织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的招投标工作。

  4、其他单位:协助市科委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以及其他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用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用于承担单位的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劳务费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量,列支无财政性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

  第十条 除劳务费外其他科目支出标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据实列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的编制标准:

  1、当项目中课题承担单位的总数1-5个(含5个)时,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最高为10万元;当项目中课题承担单位总数为5个(不含5个)以上时,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最高为20万元。

  2、当项目的科技经费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时,可在第一款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最高增加10万元;当项目的科技经费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时,可在第一款预算编制的基础上最高增加20万元。

  3、当项目主持单位同时为课题承担单位,且该项目只设一个课题时,不再列支项目主持单位管理费。

  第十二条 委托管理费的编制标准:

  1、根据委托管理的课题数量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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