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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2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 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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