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11]4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
根据《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 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及新杭州人自主创业,规范创业房租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 、园内补贴 : 杭州市区持《就业援助证》、《失业证》、《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于2009年7月1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进入经认定的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的,可以申请园内补贴。
2 、园外补贴 : 杭州市区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从失业人员创业园内迁出的人员)于2009年11月26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可以申请园外补贴。
二、补贴条件
创业人员申请房租补贴,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 、担任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 、在杭州市区注册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
4 、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园外补贴前 , 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申请创业用房,若失业人员创业园无法提供场地,或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企业不适合所在区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的,才可在主城区范围内租赁创业用房,申请园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园内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园内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 / 平方米·天 ( 非全额补贴标准的上限按比例扣减 ) ,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超过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补贴;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第1个月到12个月的给予全额补贴;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的给予70% 的补贴;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的给予3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