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号)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1日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F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