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备案前一年起至挂牌上市当年,其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在境外上市的,奖励期限为自其企业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