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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销售新建商品房24小时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内容,采取新建商品房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价目表组合方式进行标示。
  商品房销售价格有优惠折扣的,应当在标示牌的特别提示栏内明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式样和内容,采取二手商品房交易税费标示牌和二手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组合方式进行标示。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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