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9.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