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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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