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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