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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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