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调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为重点,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5)继续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调剂功能,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互相免费提供数据接口,为困难群众就医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创造条件,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安徽保监局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用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或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提高医疗机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安徽保监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机制,巩固提升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确保新机制平稳、健康、有序运转。
1.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确保基层全覆盖。
(1)巩固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