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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依法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应当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先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开采利用地热,必须采取合理工艺,运用热泵技术提高地热的利用价值。提倡综合和节约利用地热。

  第八条 实行地热有偿开采和使用制度。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水资源费、资源税等税费。

  第九条 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温度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 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勘查项目施工结束后,地热资源的勘查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可开发利用的地热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二)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回填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恢复施工区域的植被或进行土地复垦;

  (四)用作地热资源长期动态监测或地震监测的地热井,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地热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一级、二级地热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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