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性质和功能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相关产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采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水利、环保、安监、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