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按照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修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
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
三十条。
2、《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3、《
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三条。
4、《
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第
二十五条。
5、《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