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登记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使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表样和格式合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不符合国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DBJ43/002-2009)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二次供水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有危害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扰城市供水和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