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文书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产品有关证书;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三)生产厂家按照国家《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双方明确责任义务的产品质量售后承诺书。
第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安装无负压给水设备的,必须安装符合行业和国家标准的产品。安装无负压给水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二次供水单位在设备进水口处安装负压表,用于监测设备在出现负压值时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不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造成影响;
(二)设备具有水质检测、材质理化检测、焊接X射线无损探伤的质量检测书面证明,并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压力容器生产资质证明和设备打压试验报告;
(三)设备必须具备电源接地及自动照明防护功能,符合行业规定的噪音标准,达到检修安全要求;
(四)设备具有对市政管网压力变化、用水压力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及GPRS信息存储远程传输功能,并能与城市供水企业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数据联网。
第十条 严禁在城市自来水公共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三)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四)委托专业性服务机构管理维护。
(五)市内破产、改制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指定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标准,应当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向用户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及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