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压及供水安全而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凡在郴州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