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申办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指导,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五、已经按规定办理了老工伤身份确认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确认手续。

  六、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七、本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暂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定,并自其办理确认身份和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手续的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与用人单位对《实施办法》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十一、老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