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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11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2011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56号)


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为了鼓励本市生源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确保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经研究决定,我委对2011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以下简称“本市生源考生”)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本市生源考生在录取时可适当加分和降分投档

  (一)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及征求志愿高校除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档时,如外省市院校线上生源不足,对线下的考生,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分别给予合成总分加20分投档的优惠(但必须达到学校所在招生批次的控制线)。加分投档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招生院校接收到的考生电子档案中考生成绩仍然是合成总分(不含20分的加分),由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录取。

  (二)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普通高校,如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生源不足,经加分投档及征求志愿后线上生源仍然不足,可分别在第一批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择优录取本市生源考生(其中农林、石油、地质院校可不经征求志愿直接降分录取),其中第一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最大可降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降至规定的本批次考试科目的分数线上(具体降分幅度由招生院校确定)。对于填报外省市普通高校的考生,招生院校在降分投档时不再征求学生意见,直接降分投档,降分投档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第三批高职(专科)则不得在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再降分录取。

  二、对被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一)凡在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等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普通高校(具体院校名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征求志愿填报而被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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