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深圳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每季度末向深圳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由深圳中心统一向市市场监管局就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5、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接待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6、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七、其他事宜
(一)工作站的名称由建立的深圳中心名称和工作站所在单位或所属产业名称组成。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大学工作站、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产业工作站。
(二)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深圳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继续设立工作站。
(三)工作站为公益性质,不得从事有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不得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无关的事务。
(四)本办法由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单位名称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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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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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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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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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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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领域
| 电子信息 □ 生物医药 □ 机械制造 □ 交通运输 □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 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 资源与环境技术 □ 现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 □ 教育行业 □
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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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企业 □ 大专院校 □ 科研机构 □ 行业协会 □ 高新科技园 □
若为企业,则属:内资企业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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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或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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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作站的联络员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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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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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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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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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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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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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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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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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意见
| 知识产权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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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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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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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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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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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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