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治理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主动牵头组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发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并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尤其是要做好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建筑的隐患排查工作,防止失控漏管。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督查组,对本辖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同时每月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项治理协调会,通报辖区专项治理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期我省连续发生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火灾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务必要认清严峻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本辖区的高层建筑底数按照附件内容统一整理上报所属辖区消防大队,对发现有漏报瞒报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乡镇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造成有影响或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市政府将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顶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舆论,健全机制。各级、各高层建筑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立足长远,明确监管职责,要通过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各相关行业部门督导检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将排查中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报道,追踪问效,督促整改,切实形成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确保洛阳市高层建筑火灾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