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及办事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居民住宅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同时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及时对业主或其它人员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无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的业主应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约,推举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责任人,并报所在社区备案,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人员查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5月15日)
市政府召开动员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提前告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目标和范围。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澄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如实填写高层建筑登记表,统一登记造册,并将辖区高层建筑登记表(见附件)如实上报辖区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