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建筑。
(二)治理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无火警、故障和屏蔽;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是否存在楼内违章使用明火施工。
3.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可靠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明火动用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5.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五、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规划部门应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规划总平面图统一管理,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住建部门应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定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