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科技局:
为加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现将《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 2003 〕 433 号)和《湖北省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办法》(鄂科技发高[2005]1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湖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条 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于被批准成立3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交由所在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后,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备案的函;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情况的报告;
(三)各级地方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生产力促进机构批文的复印件;
(四)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方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等);
(五)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省科技厅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报送材料符合《湖北省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细则规定的,省科技厅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第六条 省科技厅于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发出备案通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录,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