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管理品种范围及用量用法见表B.1。
表B.1 毒性中药管理品种范围及用量用法(略)
第2部分:中药调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中药调剂/调配人员的资质要求、调剂室的布局和设施、中药饮片斗谱编排和中成药
分类摆放、中药调剂操作流程、特殊中药饮片的调剂管理等。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对中药的调剂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年版
SZJG 37.1-2011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1部分:中药处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中药饮片
药材经过炮制后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
3.2
中药饮片调剂
根据中药处方要求,将中药饮片调剂成可供患者使用的剂型的过程。
3.3
中成药
中成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中药饮片为原料,按规定的处方和标准制成具有一定规格的剂型,可直接用于防治疾病的制剂。
3.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的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
4 人员资质要求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方可从事中药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中药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调剂/调配人员应在执业的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调剂人员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调剂/调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精神病及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传染病、皮肤病在未治愈前,都不得参加中药调剂工作。
5 调剂室布局与设施
5.1 布局要求
布局应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中药房基本建设相关要求。
5.2 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