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9.3 毒性中药的品种
国家规定的毒性中药管理品种范围及用量用法简表见附录B。
10 协定处方管理
10.1 协定处方的制定原则
--必要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
10.2 协定处方的管理
10.2.1 协定处方应经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备案。
10.2.2 协定处方的使用
依据协定处方调配的药品及中药饮片代煎剂不得冠以成药名称或代号,开具协定处方(包括病历中书写协定处方)应书写组成处方的各具体药品名称;协定处方的药品清单也应按各具体药品名称分列价格与药费。
协定处方不限制医师的灵活用药,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协定处方的基础上加用药物,但不能减用协定处方的药物。
10.2.3 协定处方批量调配室的设施要求
协定处方批量调配应设立独立的调配室,调配室应具有温湿度调节设备和措施。
具备条件的单位在调配室内应安装净化装置或超净工作台。
调配室要定期消毒灭菌。工作环境应整洁、无污染,有防虫、防尘等措施。
调配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污染药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0.2.4 批量调配协定处方的记录
批量调配协定处方应有记录。记录中应注明调配日期、处方中药品的品名、规格、原包装的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原包装药品数量和调配药品的数量,调配人、复核人应签名。协定处方的包装袋上应贴有标签,注明处方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的标签。
10.2.5 拆零用于协定处方调配的药品的使用
拆零用于协定处方调配的药品应按品种、批号分批使用。拆零时注明拆零日期。
拆零以后的药品,应采用原包装贮存,如采用其它容器贮存,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应符合药用包装要求和药品贮存要求,并应贴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的标签。
定期对拆零后储存在容器内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有污染、变质和过期失效的药品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中药处方样式和书写示例
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示例和中成药处方书写示例见图A.1、图A.2。
图A.1 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示例(略)
图A.2 中成药处方书写示例(略)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毒性中药管理品种范围及用量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