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获得处方权的资格
凡符合资质要求,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机构聘用者具有该机构处方权资格。
6.1.2 处方权的获取
获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须经医务(教)科审核、院领导批准,才能获取处方权。
注:在原单位获取了处方权的进修(或试用)医师,必须经所在进修(或试用)科室科主任提议、医务(教)科审核、院
领导批难方可获得进修(或试用)单位临时处方权。进修医生进修结束时其在该单位的处方权自行终止;试用医师试用期满如果调入,则按常规程序办理医师处方权获取手续。
6.1.3 留样备查
处方权和临时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式样和印模登记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医师不可擅自更改签名字样,需更改签名字样必须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1.4 麻醉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6.1.5 处方的修改
医师开写的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该在修改内容上划一道直线,修改前的内容应该仍清晰可见,并在修改处重新签署姓名与修改日期。
中药学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医师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时,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6.1.6 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6.2 处方调配资格的管理
6.2.1 处方调配资格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药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用人机构聘用者,具有该机构处方调配资格。
6.2.2 处方调配资格的获取
满足处方调配资质要求的中药学人员须经药剂科审核、院领导批准,才能获取处方调配资格。
注:在原单位获取了处方调配资格的进修(或试用)中药学人员,必须经进修(或试用)单位药学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方可获得临时处方调配资格。进修人员进修结束时其在该单位的调配资格自行终止;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如果调入,则按常规程序办理处方调配资格获取手续。
6.2.3 留样备查
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6.3 处方调剂资格的管理
6.3.1 处方调剂资格
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中药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用人机构聘用者,具有该机构处方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