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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3.2 中药处方
  由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中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
  3.3 协定处方
  由医师、药师双方根据治疗需要协商确定并经医疗机构批准的本医疗机构常规处方,旨在用一组固定的药物处理某个常见的带共性的临床问题。

4 中药处方总体要求

  4.1 处方权的取得
  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4.2 处方的开具
  符合资质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4.3 处方的印制
  处方标准由国家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用不同的颜色的纸张印刷: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4.4 处方的时效性
  为了保证临床用药的及时与有效,应该保证处方的时效性。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5 处方的修改
  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6 处方的保存和销毁
  处方由调剂处方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 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整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5 处方内容及书写要求

  5.1 中药处方内容
  --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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