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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第1、2部分)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药处方和中药调剂,保障中医临床治疗疗效和中药用药安全,我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1部分》(编号:SZJG 37.1-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第2部分》(编号:SZJG 37.2-2011)。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

前 言

  SZJG 37-2011《中药处方与中药调剂规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1部分:中药处方
  --第2 部分:中药调剂
  本部分为SZJG 37-2011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编写。
  本部分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中医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廖利平、林晓生、黎志文、李顺民、吴宗彬、张丽芬、易炳学、曾长龙、肖文康、周哲、孙勇、张颖、苏巍。

第1 部分:中药处方

1 范围


  本部分规范了中药处方的总体要求、内容和书写要求。同时,对中药处方权、调配资格、调配资格管理;贵重药品处方、毒麻处方和协定处方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处方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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