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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支持、鼓励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的意见


  (九)取消户籍条件。申请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当地原来有户籍限制的,应从本意见发布时起,一律取消。

  (十)放宽申请执业条件。申请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只要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资料可适度放宽。具体条件由厅律师管理部门研究后,另行通知。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一)减免公告费和律师协会会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从2010年开始免交律师事务所公告费,建议省律师协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员会费也作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省律师协会按程序研究决定。

  (十二)减免岗前培训费用。省律师协会对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实习人员的上岗培训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幅度建议由省律师协会决定。

  (十三)律师协会经费帮扶。省律师协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经费帮扶工作,对其办公设备、培训资料等予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完善服务审批工作

  (十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执业律师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执业证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协议变更、章程变更等业务的,实行“立即办”制度,给予优先办理。

  (十五)完善交流平台。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大扶持力度,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定期组织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到珠三角地区、国内律师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省份学习考察。

  (十六)加强培训工作。省律师协会定期举办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执业技巧培训班;定期组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到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

  (十七)改善执业环境。各地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和发展环境。

  (十八)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广东律师》、省律师管理平台、省律师协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开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专栏,广泛宣传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培育典型,表彰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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