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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

  6.审核外埠进津生猪定点企业资质,未达到标准的外埠生猪产品要全部退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
  五、风险监测与评估
  按市卫生局制定的天津市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信息化建设
  (一)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有关规定,整合信息资源,切实做好监管信息发布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同级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农业部门要依法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质监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公示相关内容、批准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食品监督抽查结果和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发布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食品质量检测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和通报各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公布相关监管信息,重要信息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七、宣传教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安排,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六进"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培训、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及监管信息。2011年9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好活动的启动仪式。2011年11月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各自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宣传"十二五"专项规划,开展好本系统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八、落实责任、督查与考核
  (一)农业部门。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逐步理顺政府行政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的事权事项,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市、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市、区县、乡镇和企业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健全事故报告系统、危害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督查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事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形成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一体化快速反应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切实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
  (二)质监部门。进一步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召开食品执法情况通报会,公布各区县质监部门食品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制定食品监管计划落实情况综合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区县质监部门年终考核范围。
  (三)工商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监管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巡查作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十查十看"》要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采取典型案例、座谈研讨、重点督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加大业务指导和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本着重点突出、指标量化的原则,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细化量化食品安全考核指标,调动监管人员积极性,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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