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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2011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

  ④在夏秋两季、节假日、开学、中高考、重大活动等易发生食物中毒时段,适时发布预防食物中毒警示公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加强婚庆和集体活动的会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体食物中毒的发生。
  ⑤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全程现场快速检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控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⑥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抽查,全面工作定期督查,大案、要案专项稽查的方式,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督查、稽查和社会监督。
  对于大案、要案及时实施稽查,查清监督责任,实行过错追究;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年终对区县工作督导考评一次。聘请社会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餐饮服务单位卫生及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定期征求社会监督员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出口食品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环节监管,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建立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实时通报机制,推进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和生产企业合作,切实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负监管责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提升检验检疫质量工作水平,全力构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进口食品全部实施集中查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口不合格食品的检出率。
  2.组织对进出口肉类制品、乳制品及含乳食品和进口酒类等重点敏感进出口食品开展专项督查。
  3.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核查工作。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符合性检测,符合性检测与产品的安全卫生检测同步进行,确保进口预包装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从源头抓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工作。重点审查肉、禽、水产品、蜂产品、蔬菜备案种植养殖基地是否符合标准,严控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违规使用。
  5.结合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特点,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由数量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6.落实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违规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严厉限制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我市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工作,扶持优秀企业扩大出口,为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8.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收集、研判、处置风险信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敏感性,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9.继续落实国家和我市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加大投入,组织科研攻关,积极引进检验检疫人才和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10.严格执行天津口岸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天津口岸出口食品有毒有害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六)生猪屠宰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
  1.出台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引导企业逐步提高硬件设施档次,推动规模化生产,淘汰落后产能。
  2.建立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3.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私屠滥宰、猪肉注水等问题的高发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查处。
  4.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品牌企业,提高其销售比重。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抽检,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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