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洪价商价字[2010]10号)
南昌市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8]1779号《关于调整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出厂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煤气出厂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0元,调整后的出厂价格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以及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要求调整我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函,为有利于南昌燃气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南昌市煤气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严格履行了调价程序,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召开了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听证会。
经3月24日市政府53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同意适当调整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类用户(居民、学校、幼儿园、保育院)煤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二、工商用户和福利用户销售价格:
1、商业用户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18元/立方米;
2、工业用户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4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3、福利用户(包括医院、行政事业单位)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对原定工商用户、福利用户实行协议定价同时取消。
三、取消每户每月3元上门综合服务费。实行单项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对我市管道煤气的低保户用户,拟每户每月优惠3元。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和实施。
五、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从四月一日起执行。居民类用户四月份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工商用户、福利用户四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同时取消协议定价。
你公司接本通知后,请做好调价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妥善处理调价后出现的各种价格纠纷、价格投诉。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