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函〔2011〕19号)
各有关机构:
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行为,我市将审核认定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四、五级)的考评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1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类别或尾矿库类别安全评价甲级资质。
(二)申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要有不少于6名采矿、地质、矿山机电、安全工程等专业人员;申报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要有不少于6名安全、电气、土木工程、机械、地质、给排水等专业人员。
(三)有所承担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过程控制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内部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内部管理等文件)。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安全标准化考评人员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人、安全标准化考评过程控制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四、申报审核认定
我局接到相关材料后,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分类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分别予以认定为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下考评机构,并将通过审核的考评机构名单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有效期限3年,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重新进行申报,市安全监管局予以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