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评级的指标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百万工时伤害率和百万工时死亡率的规定,取三个指标的最低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百万工时伤害率 百万工时死亡率
一级 ≥95 ≤5 ≤05
二级 ≥80 ≤10 ≤10
三级 ≥65 ≤15 ≤15
四级 ≥55 ≤20 ≤20
五级 ≥45 ≤25 ≤25
第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安全标准化一、二级矿山企业的考评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矿山企业的核准和公告工作,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三、四、五级考评机构的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1);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标准化四、五级矿山企业的核准和公告工作。
第五条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六条 具有多类或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考评,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