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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0]39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2010年底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实有人数以及优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提高优抚工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0〕287号)精神,决定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2010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一)更新数据。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整2010年优抚对象增减人数,补充完善优抚对象有关指标信息,更新优抚事业单位各类项目数据。

  1.优抚对象新增人数主要是指:2010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省民政厅补办评残手续的残疾军人,由省民政厅评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新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认定享受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从其他县(市、区)迁入本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此类人员各地不直接操作,由市州统计汇总后将明细报省厅,由省厅完成)。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不再列入本年度新增人员。

  2.优抚对象减员人数主要是指:2010年去世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条件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从本县(市、区)迁出至其他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此类人员各地不直接操作,由市州统计汇总后将明细报省厅,由省厅完成)。

  3.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调整人数主要是指:2010年由于残情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省民政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伤残人员人数。

  4.优抚事业单位项目调整是指对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基本概况、法人代表、人员情况、供养情况、医疗及科研情况、褒扬情况、升级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更新和完善。部分尚无优抚事业单位信息的地区,请按新增方式认真填写完整(所增加单位必须有编制机构的正式批文,并在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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