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第十七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并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复议结果核定其入户资格。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居所单独立户并以其居所地址登记户口,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并以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专户地址登记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一条 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会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