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积分及公示
第十二条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见义勇为好市民、体育人才、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以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申请入户的,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以申请日期为截止期限,审核评分部门按各自标准对其进行评分。申请人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人积分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提交申请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积分复核。
第十五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每月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高于规定分值的以及符合《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均为入户候选人员),并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镇街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评分;未提交的,暂缓其计划生育情况复核,申请人应在两个月内补交《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候选资格。
第十六条 计生、公安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入户候选人员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镇街党委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