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十三)个人投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文学艺术成就。属于优秀文艺人才的,提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相关文艺成果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及市文联证明材料。
(十六)体育人才。提供市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十七)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或确认其通过网络填报的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表彰奖励及荣誉证书由颁发(备案)部门或其在本市的下属部门审核评分。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