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实行网上报名或到指定窗口申请报名。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积分制入户实行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当年12月31日前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或当年的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务献血。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