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