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
(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