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1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